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,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。
其余蓝牌货车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得办理运营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四条:
(一)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,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
(二)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,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办理营运证需要的材料:
1.负责人身份证明,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;
2.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;
3.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;
4.机动车辆行驶证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;
5.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,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、类型、技术性能、投入时间等内容;
6.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。